(1)用量極少的貴重藥材、毒劇藥材(如牛黃、康香、雄黃等)、含淀粉較多的藥材(如淮山藥、天花粉等)、含有少量芳香揮發(fā)性成分藥材(如冰片、木香、砂仁等)及某些礦物藥材(如石膏等)均應粉碎成細粉,過100目以上篩,備用。
(2)含較多揮發(fā)性成分的藥材(如荊芥、薄荷、紫蘇葉、連翹等),應采用蒸餾等方法提取揮發(fā)性成分(多為揮發(fā)油),必要時殘渣再煎煮,制成稠膏。
(3)有效成分已知者,可根據有效成分特性,采用特定的方法和溶劑提取有效或分,如黃荃貳、小聚堿、異綠原酸等。
(4)含醇溶性成分,如生物堿、黃酮苷等,可用不同濃度的乙醇以滲漉法、浸漬法或回流提取法提取,并制成稠膏(如顛茄浸膏、刺五加浸膏等)。
(5)含纖維較多、粘性較大或質地堅硬的藥材以及方劑中可入湯煎藥者,均采用水煎煮濃縮成稠膏備用(如大腹皮、絲瓜絡、夏枯草、淡竹葉、熟地、桂圓肉、磁石、石畏明等)。也可用水煎濃縮后,再用醇沉淀法除去部分醇不溶性雜質,再濃縮成稠膏或繼而干燥成干浸膏備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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